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荣春诉卢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237

卢才鹏:

本院受理李荣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才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荣春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60000元的利息自2017917日起计算,50000元的利息自20171221日起计算,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50000元的利息和违约金自20171119日起计算,利息、违约金合计的计算标准为月息2%,所有利息和违约金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卢才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