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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辽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霍普曼酒业有限公司、张德平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834

张德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辽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霍普曼酒业有限公司、张德平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江西霍普曼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辽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150000元;2、被告江西霍普曼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辽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112500元;3、被告张德平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霍普曼酒业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南京辽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