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汉祥、王建芳、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929

周汉祥、王建芳、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周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汉祥、王建芳、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2、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3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3000元。4、如被告周汉祥未按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周汉祥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21世纪世纪园8402室(产权证书号:宁江201526877JN00426671)、被告周旭、周勇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59号海德北岸城0092单元1408室(产权证书号:宁浦201023458P,宁浦转300678300677)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本息和实现债权费。5、被告王建芳、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周勇、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汉祥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