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009号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林苏文诉被告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苏文35275.11元;二、驳回原告林苏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9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2925元,合计3634元,由原告林苏文负担880元,被告马超负担27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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