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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炎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827

李炎珂: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炎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费7053元、公摊水电费3101元,合计10154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炎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