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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戴大忠诉被告杜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860

杜保友:

    本院受理原告戴大忠诉被告杜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保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大忠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杜保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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