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548

徐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156149.08元(包括:代偿本金1125000元、代偿利息23062.5元、代偿罚息8086.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以代偿金额1156149.08元为基数,自201865日起按照0.1%/天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保险费3375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判决被告对1-4项诉讼请求项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且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路8810601室房屋折价,或就前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