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493号
孙艺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孙艺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25513.47元、利息1794.2元、违约金1436.45元,总计金额28744.12元,并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第四条利息和费用及《信用卡章程》第四章计算及费用管理的第二十二条计息规定等约定承担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