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144号
李港、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翠诉被告李港、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58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