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09号
孙立琴、李林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立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281005.78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6月14日,未付利息376.04元;此后利息以本金281005.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92%计算,罚息以281005.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8%计算,复利以未付本金和未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其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利息的执行利率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起调整,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孙立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19000元;三、被告李林军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北路6号天润城十四街区35幢506室房屋的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214元,保全费1942元,合计81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负担414元,被告孙立琴、李林军共同负担77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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