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5958号
南京柄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德友诉你公司和朱宏、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柄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周德友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年息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宏、吴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被告南京柄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宏、吴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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