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华琳诉南京浦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刚退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904

南京浦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刚:

本院对原告陈华琳与被告南京浦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基金公司)、徐刚退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陈华琳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812元,已收取906元,退还原告陈华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