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朱红诉南京宁创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680

南京宁创投资中心、南京优塞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朱红与被告南京宁创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宁创中心)、南京优塞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塞斯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朱红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3930元,已收取1965元,退还原告朱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