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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雷朝桥诉蒋克富、赵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424

蒋克富、赵瑞芝:

本院受理雷朝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克富、赵瑞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雷朝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0186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雷朝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蒋克富、赵瑞芝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