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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宿州市衣唯尔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宁远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758

南京宁远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辉

    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市衣唯尔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被告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市衣唯尔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278700元并支付自20169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驳回原告宿州市衣唯尔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