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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马娜娜诉刘佳、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853

刘佳、潘慧:

本院受理原告马娜娜诉被告刘佳、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8428日至2018515日的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月息1.5%计算,2018516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1065元为基数,年息6%计算);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