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293号
吴日红:
本院受理原告仲开龙诉被告吴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8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6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按月息百分之二计息74480元,合计1724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25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