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仲开龙诉吴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293

吴日红:

本院受理原告仲开龙诉被告吴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8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6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8月,按月息百分之二计息74480元,合计1724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25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