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孝林诉袁世伟、李婷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280

袁世伟、李婷婷:

本院受理黄孝林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世伟、李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黄孝林支付运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袁世伟、李婷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