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717号
杨钢、戚林美:
上诉人王苏就(2018)苏0111民初371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5239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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