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642号
刘加云、黄春兵:
本院受理雍定珍诉你们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给付护理费用182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