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181号
伏金祥:
本院对原告衡罗明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伏金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衡罗明欠款3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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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