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97号
范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雍定勇诉被告范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兴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雍定勇借款本金5000元并赔偿违约金(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雍定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雍定勇负担225元,由被告范兴文负担75元。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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