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向荣苗圃场诉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440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向荣苗圃场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О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