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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诉张现兵、岳古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43

张现兵、岳古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诉张现兵、岳古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8)011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