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43号
张现兵、岳古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诉张现兵、岳古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8)苏011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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