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宏强诉朱昌、朱功武、毛可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6443

朱昌、朱功武、毛可珍:

本院受理刘宏强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三被告返还购房款53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411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