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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707

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49日签订的生产服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