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丁传宝、陶永生诉鹿阜陵、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6143

鹿阜陵:

    本院受理丁传宝、陶永生诉你与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529584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