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14号
姚存义:
本院对原告金群诉被告姚存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姚存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金群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姚存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75元,余款275元缴纳至诉讼费财政账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