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耿量诉蔡毅、肖前辉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6658

蔡毅、肖前辉:

本院受理耿量诉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蔡毅、肖前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535.36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