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191号
豆昌阳:
本院受理周旭诉你和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豆昌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周旭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70元,由原告周旭负担410元,被告豆昌阳负担186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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