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旭诉豆昌阳和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191

豆昌阳:

本院受理周旭诉你和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豆昌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周旭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7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70元,由原告周旭负担410元,被告豆昌阳负担186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