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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题铭贸易有限公司诉耿果河和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185

耿果河:

本院受理南京题铭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和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果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题铭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1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耿果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题铭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题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10770元,由被告耿果河、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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