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812号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本院受理原告陈来珍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未付工资38400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生活补贴7200元;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