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549号
张可珍:
本院对原告刘相卫诉被告张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可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相卫返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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