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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宏斌诉豆军军、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32

豆军军、郑超

    本院原告刘宏斌诉被告豆军军、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豆军军、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宏斌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上,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豆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宏斌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上,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刘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月六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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