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130号
谢晓亮: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谢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726.6元,并支付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72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1号颐景苑3幢503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