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刘玉凯建材商店诉邹李虎、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分公司、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665

邹李虎、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分公司、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刘玉凯建材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邹李虎、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分公司、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刘玉凯建材商店支付材料款3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年九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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