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339号
周学忠、江甫生、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董恩红诉被告周学忠、江甫生、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16.5元,支付利息损失自2010年12月3日至还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