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江支行诉南京国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瀚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史嫣、南京路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蓝林森、梁巧云、段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089

南京国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瀚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史嫣、南京路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蓝林森、梁巧云、段琦敏: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被告南京国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16069.66元、利息374692.87元(截至201813日),并支付自201814日起按照年利率14.7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南京国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0元;3被告南京瀚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史嫣、南京路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蓝林森、梁巧云、段琦敏对被告南京国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瀚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史嫣、南京路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蓝林森、梁巧云、段琦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国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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