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10193号
丁一萍、柳红军、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克松与被告丁一萍、柳红军、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101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被告丁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克松借款255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40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算,本金2150000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算);2、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对第一项款项4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范围内与被告丁一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驳回原告徐克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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