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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叶飞诉金斌、孙玮、南京楠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1770

金斌、孙玮、南京楠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被告金斌、孙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叶飞借款167500元,并支付自20112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南京楠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55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112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范围内与被告金斌、孙玮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驳回原告叶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