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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苏州月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超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1244

江苏超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月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被告苏州月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超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98000元,并支付自2018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江苏超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