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784号
孔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坤、邱三乐等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5239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