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明坤、邱三乐等诉孔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8-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784

孔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坤、邱三乐等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十三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5239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