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蒋国华诉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8609

孔祥云

本院受理蒋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祥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蒋国华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商业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孔祥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十三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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