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8-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141

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迅杰贸易有限公司、温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