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620号
齐京京、朱启明、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秋萍、武杨、齐京京、朱启明、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6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秋萍、武杨、齐京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680616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朱启明、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方秋萍、武杨、齐京京的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浦口区碧云山庄19幢2单元506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