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孔庆德、李祖凤、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7-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08

孔庆德、李祖凤

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孔庆德、李祖凤、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庆德、李祖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9291.32元、利息10591.67元并支付以379291.32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孔庆德、李祖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3000元;三、孔庆德在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2号明发城市广场21幢2 单元105室房屋价值范围内对其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孔庆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孔庆德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八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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