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022号
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南京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台资区海龙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