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318号
李秀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李秀方保证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李秀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偿款98507.16元,并支付以98507.1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李秀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费6000.24元;3、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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