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27号
张青龙:
本院对原告钟国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国发代偿款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钟国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52393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