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917号
王成冰:
本院对原告刘世翠诉被告王成冰、熊远翠、王旭彤、江苏七坝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成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世翠借款本金462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王旭彤、江苏龙成七坝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462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范围内对王成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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